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建立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山体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责任和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