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