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