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