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