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山体巡查制度。负有山体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山体巡查,落实巡查制度,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