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山体保护的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定期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山体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