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立山长制,明确山体保护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统筹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