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山体修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

对山体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修复治理方案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

无法确定山体破损责任主体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