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编制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供包括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修复治理方案。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