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实施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