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修复治理山体应当遵循生态修复、自然修复、因山施治、防灾减灾的原则,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