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修复治理山体应当遵循生态修复、自然修复、因山施治、防灾减灾的原则,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