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市、县(市、区)审批新的采矿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审批的采矿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进行评估论证,依法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