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市、县(市、区)审批新的采矿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审批的采矿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进行评估论证,依法分类处理。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