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山体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