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山体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除外。

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