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统一的山体保护界桩、界牌,标明山体名称、保护级别、保护控制线、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界牌等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