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统一的山体保护界桩、界牌,标明山体名称、保护级别、保护控制线、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界牌等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