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信息平台,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共享山体保护信息。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