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区域位置、生态功能、水源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划分山体保护等级,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

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确定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