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