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