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