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