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来电人)提出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二)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政务服务热线事项转至承办单位办理;(三)不属于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来电人解决途径,并做好解释工作。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