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政务服务热线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反馈热线工作机构。对于特别复杂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五个工作日不能办理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告知来电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解决时限。政务服务热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热线工作机构并说明退回原因。
承办单位对来电人集中反映、反复提出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