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