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二节 现场办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