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现场勘验、技术审查的,应当及时安排,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