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已经取消、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