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依法设立的经济功能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由功能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承担,评估结果实行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