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对湿地保护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