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破坏湿地行为的,有权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