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