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湿地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