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或者非法占用、开采、围垦、填埋、排污等行为导致湿地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违法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修复;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的,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主体负担。受损湿地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违法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