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