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护标志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