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保护标志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