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但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自然公园的湿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的方式,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