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湿地自然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不得建设污染或者破坏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