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湿地自然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不得建设污染或者破坏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