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