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有关住宅项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规定。规划和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等对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防范等职责情况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人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防范等职责情况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属地责任,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