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心理援助服务平台,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情绪疏解等心理援助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识别、信息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做好相关工作,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对服刑期满人员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救助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