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