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鉴定、确认,查清原因,予以注销登记。

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由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