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古树名木进行非保护性修剪,不得对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截掉主干或者修剪掉三分之一以上树冠的重度修剪。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的因树木养护、抢救、复壮必需或者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