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审核,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安福武功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