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审核,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安福武功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