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权属预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抵押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