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