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已经销售、预售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转让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提出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人在三十日内未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变更协议。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持项目转让人、购房人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协议到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除项目受让人与购房人另有约定外,原买卖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不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