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让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房地产转让,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