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签订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